市場基礎
自營商
Securities Dealers
證券商以自有資金交易或為權證、衍生商品等部位避險的市場參與者。
先說人話
依證券交易法第 16 條,自營商是經營有價證券自行買賣業務的證券商。白話說,它用券商自己的帳戶與資金交易,和接受客戶委託的經紀業務不同。盤後統計常再區分「自行買賣」與「避險」;前者較接近主動建立部位,後者可能源自權證、ETF 造市或衍生商品曝險管理。
可以把它想成商家一方面自行囤貨,另一方面為已承諾的訂單備料。但比喻不能用來判斷每筆證券交易動機;公開統計只提供分類後的成交淨額,不揭露完整策略。
用買賣超拆解
假設自營商自行買賣部分買超 8 億元,避險部分賣超 12 億元,合計為 8-12=賣超 4 億元。若只讀合計,會漏掉兩種相反行為。反過來,權證發行部位需要增加避險股票時,自營商大量買超也不必然表示券商主觀看多。
臺股某權值股權證交易活躍,標的價格與權證曝險改變,自營商可能依風險模型動態增減標的股票。這和研究報告給出的看法、證券經紀部門客戶交易都不是同一件事。
判讀時看什麼?
先拆開自行買賣與避險,再確認資料單位、日期、上市或上櫃市場及個股集中度。可對照權證交易、ETF 造市及指數調整等事件,但這些只能提供可能背景,不能由公開淨額反推每一筆策略。
容易搞錯的地方
第一,自營商不是券商客戶的合計帳戶。第二,自營商避險買賣不等於券商研究部評級。第三,合計買超或賣超是歷史流量,不代表隔日會延續,也不保證價格方向。
常見問題
自營商和投信都是法人,資料可以合在一起看嗎? 可以計算三大法人合計,但兩者法定業務與交易目的不同,判讀時仍應拆開。
避險交易為何也會影響股價? 不論動機,委託進入市場後都參與供需與撮合;「避險」只描述可能目的,不代表沒有價格影響。